本文說明自書遺囑須全文親筆、寫明年月日並簽名,避免爭議;比較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口授的優缺與適用情況,提醒塗改、遺失、見證人等常見錯誤,提供步驟、FAQ與保存建議。
「寫遺囑」這件事聽起來彷彿離我們很遙遠,像電影裡有錢的老爺爺才會在壁爐旁呼喊:「快把律師找來,我要立遺囑!」但現實生活裡,遺囑可不只是有錢人的專利。無論是分配房產、動產,還是想交代後事,正確的「遺囑寫法」都能避免家族出現八點檔般的遺產分配訴訟。
民法規定五種主要的「遺囑類型」,包括:自書遺囑(自筆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這些遺囑種類及條件不同,如果格式不對或條件缺一,遺囑就會「無效」,白費一番心血。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要帶你一一認識 5 種立遺囑的撰寫步驟,並分析各種方式的優缺點。想知道如何寫遺書才能百分百有效?繼續看下去就對了!
什麼是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最常見的遺囑類型,一般人通常會聯想到的方式就是自己寫。根據民法第 1190 條規定,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並親筆簽名、標註年月日,缺一不可。

撰寫條件:
- 全文親筆書寫:不可使用電腦、影印或他人代筆。
- 親筆簽名:需簽上完整姓名,以確保真實性。
- 完整日期:須標註「年、月、日」,不允許僅寫月份或年份。
注意事項
- 內容需清楚、無歧義,例如財產描述要具體(房產地號建號、存款帳號、比例等)。
- 若內容有增減或塗改,依民法第 1190 條之規定,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 建議將遺囑存放於安全之處,並告知可信任的人位置,以防遺失。
適用情況:書寫遺囑的最佳選擇,適合所有財產分配。
常見問題 Q&A
自己寫的遺囑有效嗎?
只要全文親自書寫(自寫),註明立遺囑的完整日期,包括年、月、日,同時在末尾親自簽全名。內容清楚、無歧義,財產描述具體(房產地號、存款帳號等)。
這樣就具有法律效力,但為避免未來發生爭論 ,建議可考慮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免文字發生歧異或是身故之後遺囑沒有被適當而正確的執行。
自書遺囑要幾份?
建議準備至少三份原本。一份由立遺囑人自己保管,另外兩份則請律師或公證人保存,以免身故之後遺囑無法被適當而正確的執行。
自書遺囑有時效嗎?
一般而言,自書遺囑沒有固定的有效期限,但如果財產有變動或是繼承人有更迭,則需另行在書寫一份新的遺囑。
自書遺囑需要執行人嗎?
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自書遺囑必須指定遺囑執行人,但指定遺囑執行人可以使分配遺產的處理更加順利,避免日後產生爭論。
手寫的遺囑有效嗎?
在台灣,自書遺囑需全文親自書寫才具法律效力,依《民法》屬正式遺囑的 5 種形式之一。
代筆遺囑
根據民法第 1194 條規定,由他人代為撰寫遺囑內容,但必須有三名以上見證人在場,並遵循法律要求的程序。

撰寫條件:
- 口述遺囑意旨,代筆人筆記: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擔任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筆記內容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三位見證人與遺囑人一同簽名。
- 三名以上見證人到場:必須同時且從頭到尾在場見證遺囑內容與確認。
- 見證人簽名:其中一人為代筆人,遺囑人與三位見證人都需在遺囑上簽名以確認有效性。
- 宣讀與講解遺囑:代筆人撰寫完成後,需當場宣讀與講解給遺囑人與其他二位見證人聽,以確認內容正確無誤。
注意事項
- 見證人不可是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 1198 條規定,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或是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均不得擔任見證人。
- 為避免爭議,建議找律師擔任代筆人與見證人。
適用情況:遺囑人因身體或識字能力問題,無法自行撰寫時。
常見問題 Q&A
代筆遺囑一定要請律師嗎?
代筆遺囑並不一定要由律師擔任代筆人或見證人。但是,因為遺囑都屬於「要式行為」,若不依照民法規定的型式就會無效,且代筆遺囑又是當中要求最嚴格的,倘若自行以代筆方式撰寫遺囑,很容易因為不符合民法規定而無效。
不會寫字怎麼立遺囑?
即使不會寫字或身體狀況不允許書寫,也能透過代筆遺囑來訂立具備法律約束的遺囑。
公證遺囑
依民法第 1191 條規定,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向公證人(法院公證人或是民間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記錄成文,並在其他二位見證人見證下完成,其在保存上最安全。
撰寫條件:
- 遺囑人當面陳述:需親自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
- 公證人製作筆錄: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記錄,經遺囑人認可筆記內容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二位見證人與遺囑人一同簽名。
- 兩名見證人到場:需有二位見證人在場,並與遺囑人一同完成簽名。
注意事項
- 遺囑人應指定至少兩位見證人,且這些見證人不得是民法第 1198 條規定的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人員(請參考前面代筆遺囑章節的說明)。
- 公證遺囑會留存副本於公證處或是公證人事務所,可確保遺囑不會遺失或毀損。
- 有額外的公證費用,但可避免法律爭議與效力疑慮或是保存問題。
適用情況:擔心爭產糾紛的人。
常見問題 Q&A
自書遺囑需要公證嗎?
自書遺囑雖然可以免公證本身就是民法規定的 5 種遺囑形式之一,但經由公證人再次公證或認證的遺囑,可強化過程並且有利於保存,降低爭議並簡化驗證程序。
密封遺囑
依民法第 1192 條規定,密封遺囑兼具保密性與法律效力,內容可由遺囑人或他人代筆,完成後須封緘並由立遺囑人簽名,交由公證人確認,且需兩名見證人同在場,並確認身分證字號。
撰寫條件:
- 編寫方式不限:可手寫、打字、代寫。但需注意,如果密封程序出問題時,倘若此密封遺囑是遺囑人自己手寫、親自簽名的、且有記載年月日,則遺囑本身因為符合自書遺囑的格式,仍然是合法的自書遺囑。但若是以打字或是代寫,在密封程序出問題時,則遺囑因為不符合密封遺囑與自書遺囑之格式而無效。
- 封緘並簽名:需親筆簽名在封縫處,避免內容被擅自更改。
- 如果不是自己手寫的,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予公證人
- 公證人及兩名見證人確認:完成交付程序並簽署確認。
注意要點
- 雖然有經過公證人的程序,但公證人無法實際知悉遺囑內容,因此無法在公證時審查,遺囑人需自行確保內容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
- 需注意密封過程需符合密封遺囑要式規定,若損壞或封印遭破壞,可能無效。
適用情況:完全不想讓任何人提前知曉遺囑內容的人。
口授遺囑
依民法第 1195 條規定,口述遺囑是緊急情況下的最後手段,如突發重大事故或病危時,來不及以書面形式訂立遺囑,這種情況下建議法律諮詢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

撰寫條件:
- 需兩名以上見證人:必須同時在場聽取口述內容。
- 立即記錄或錄音:口授遺囑有兩種合法的方式:
- 第一種遺囑人口述遺囑要旨,其中一見證人筆記,記明年月日,並由二位見證人一同簽名,需將口述內容寫下或錄音存證。
- 第二種遺囑人口述遺囑要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及見證人姓名,全程都需錄音,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簽名。
- 倘若事後遺囑人情況好轉,則自遺囑人能以其他方式為遺囑開始,3個月後該口授遺囑失其效力。
- 遺囑人死亡後,應由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經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生效。
雙方只需劃分主要財產和各自的債務問題,那簡易的範本就足夠使用。
注意要點
- 僅適用於急迫情況,且後續需盡快補充正式遺囑。
- 條件本身十分奇怪,必須符合生命危急但是又還意識清醒、能說話,基本上除了連續劇之外,從來就沒有人在使用。
- 不建議作為長期遺產安排的主要方式。
適用情況:平時沒規劃但臨時或突發危急狀況。
各種寫遺囑內容的比較
| 遺囑類型 | 優點 | 缺點 | 適用情況 |
|---|---|---|---|
| 自書遺囑 | 隨時可寫 | 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可以執行,若無專業協助,將產生爭議 | 能自行書寫的人 |
| 代筆遺囑 | 適合不識字或無法書寫者 | 流程較繁瑣、需三名見證人、格式錯誤即無效 | 不識字或手勁不足無法自書遺囑 |
| 公證遺囑 | 公證人保存遺囑,安全可靠 | 有額外公證費用 | 加強一層保障者 |
| 密封遺囑 | 保密性佳、書寫方式彈性 | 無法確認形式是否合法、內容需自行確認、易損壞 | 注重隱私、需保密者 |
| 口授遺囑 | 緊急情況唯一選擇 | 有效期短、爭議性高 | 意外或病危無法書面記錄時 |
如何避免無法律效力的遺囑?
- 必須採用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之一,而且大多數人使用的是自書、代筆、公證三種之一,無論是何者,都需嚴格遵守法定形式。
- 應由律師確認遺囑內容合法且明確,如侵害到繼承人特留分,反而事後容易衍生繼承人間、受遺贈人與繼承人間其他訴訟。
- 若遺囑之法定生效要件有見證人,必須由見證人全程親見親聞,且見證人需具備民法第 1198 條之法定資格,例如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等。
- 遺囑遺失或損毀可能導致遺囑死無對證難以執行,建議遺囑完成後另行備份,由公證人認證。
- 律師能提供專業建議,協助規劃遺產分配,確保遺囑符合法律規定。
什麼是特留分?
特留分是法律為繼承人保留的最低遺產額,在遺囑人的自由意志,與繼承人的平等保護之間,所取得的平衡立法。倘若以遺囑侵害特留分,不論是以遺贈或是指定應繼分方式,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事後都可以另行起訴。
湯律師有話要說
若資產單純且能親筆書寫,建議由律師確認內容後,由遺囑人自書遺囑;除此之外,在遺囑做成後,應額外備份或尋求公證人認證以妥善保管;如因手指力道不足或識字問題而不得不使用代筆遺囑,務必找律師代筆並由律師另行籌集見證人 2 位,全程見證,以確保符合代筆遺囑之法定生效要件。

記住:法律不是走過場,細節決定人生後半場,為了展現自由意志、及家庭和諧,寧可多花一點時間與費用、把程序走對,省去後輩子孫不必要的辛勞與對抗。
結語:未雨綢繆的藝術
預立遺囑其實是一種「未雨綢繆的藝術」,不是咒自己,而是為了避免未來家人鬧劇上演。
無論你選擇哪種遺囑類型,都建議進行法律諮詢審閱內容,確保「遺囑的形式與撰寫內容」完全符合法律要件。遺囑並非人生悲觀的象徵,而是為家人留下一份安心與清晰的安排。
參考資料
陳昱廷, & 黃詩淳. (2024). 涉訟遺囑之種類與效力之實證研究. 月旦裁判時報. (陳昱廷 & 黃詩淳, 2024)
林秀雄. (2009). 代筆遺囑方式中所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之意義簡評最高法院九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裁定. 189–193. (林秀雄, 2009, pp. 189–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