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本來就不是輕鬆的決定,當兩個人走到放手的那一刻,往往已經歷了無數次對話、沉默、忍讓與心碎。
在這樣的過程中,一份寫得清楚、能真正被尊重與執行的離婚協議,是讓彼此能安全退場、帶著最後的善意走下去的重要依靠。
而「離婚協議書證人」的角色,就是守護這份協議不被誤解、不被推翻的小小靠山。讓兩個決定告別的心,至少能在手續上沒有多餘的傷害。
為什麼離婚協議書需要證人?
要理解離婚協議書為什麼需要證人,必須先從法律規定談起。《民法》第 1050條明訂:「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夫妻在脅迫、酒醉、精神不穩定或情緒激動下草率離婚,因此證人的角色並不是「簽個名」而已,而是要確認「雙方確實有真意離婚」。此外,證人也是日後若發生爭議的重要佐證角色。
實務上,戶政機關在受理離婚登記時,也會檢查協議書是否有兩位證人簽名、日期是否明確、資料是否齊全。
缺少證人簽名不僅無法完成登記,就算僥倖登記成功,後續也可能被法院認定程序瑕疵,導致離婚受到挑戰。

當離婚協議書證人需要符合哪些資格?
了解為何需要證人後,下一步就是理解「誰能當證人」。並非所有人都能簽名,法律上還是有幾項明確要求。
證人必須是成年人(具完全行為能力)
「離婚協議書證人」必須是滿 20 歲以上,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換言之,未成年子女絕不適合作為證人,就算他們年滿 18 歲,也因仍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而不符資格。此外,精神狀態不穩定、受監護宣告、或行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也不建議作為證人。
之所以強調行為能力,是因為證人簽署代表他能理解當下正在發生的事情,並且能確實辨識夫妻的離婚意願。如果簽名者日後被質疑理解能力不足,將會讓整份協議書的效力受到挑戰。
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
第二個條件極為關鍵,也是實務中最容易被忽略的:「證人必須親見或親聞夫妻雙方真正同意離婚」。換句話說,證人不能只是看到文件後「代簽名」,也不能在完全沒有接觸夫妻的情況下,因為對方拜託就草率簽名。
親見表示證人應當場看到夫妻簽署協議,親聞則至少要實際聽到夫妻表達離婚意願。例如當面說明、電話確認、視訊確認等都可以,但必須確保證人已真實了解雙方之離婚意願。
離婚協議書的證人可以找誰?親友、律師都可以嗎?
知道證人的資格後,下一步就是思考到底可以找誰?一般人常有疑問:親友可以嗎?老師?主管?律師是否更好?以下來分析最常見的兩種選擇。
親友當證人是最常見選擇
多數人會選擇找親戚朋友作為離婚協議書證人,因為方便、信任度高且不需要額外費用。但選親友當證人時,仍需注意幾點:
- 親友必須親見或親聞離婚真意
- 不可讓親友「事後補簽」
- 親友不宜與夫妻之間利益牽扯過深
- 最好能在場理解協議內容(如監護、財產、債務分配等)
親友當證人的好處是自然、不尷尬,雙方也比較願意簡單說明離婚原因與協議內容;但缺點是親友可能因熟識而較不客觀,日後遇到爭議時,其證詞的可信度可能會受到質疑。
律師當證人更具保障性
若希望更法律化、更有保障,找律師擔任離婚協議書證人是最穩妥的做法。律師不只會確認雙方離婚真意,也能協助檢查協議內容是否合理、是否具法律效力,避免之後因條款不明或違法導致協議無效。
律師作為證人的優點:
- 專業確認雙方有真意離婚
- 可協助調整協議書內容更符合法律
- 日後若發生爭議,其證詞可信度最高
- 能避免親友受捲入
若夫妻關係緊張、涉及財產分配龐大、或擔心日後糾紛,強烈建議找律師擔任證人。
離婚證人需要簽什麼?還是只要簽名就夠了?
證人不只是簽名字而已,還需注意以下內容是否完整:
證人簽署內容應包含:
| 必填項目 | 說明 |
| 證人姓名 | 必須與身分證一致 |
|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 有助於確認身分,不可僅寫「見證人:王小明」 |
| 地址或聯絡方式 | 戶政機關常要求提供基本資訊 |
| 簽名與日期 | 日期必須與協議書主體一致或接近 |
在清單前這段補充說明可以協助讀者理解表格的重要性。
此外,證人簽名務必「當場完成」。若日後法院發現簽名時間明顯錯置(如夫妻已經分居後還補簽證人),可能推翻證人的可信度。

找職業離婚證人可以嗎?要注意什麼?
近年來出現所謂「職業離婚證人」,通常是提供現場見證、陪同簽署的服務。法律上並沒有禁止,但使用前必須了解風險:
注意事項包括:
- 職業證人是否真的能證明「親見離婚真意」?
- 若夫妻未在場表達意願,只看離婚協議書就簽名,日後可能被認定無效
- 證人若同一天簽太多份,易被質疑是形式見證
- 價格落差可能很大,需慎選
因此,除非有特殊需求,否則職業證人不一定比親友或律師更安全。
假冒離婚證人簽名的法律風險
許多人不知道,替他人簽證人名字,或請他人代簽,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若故意假造證人簽名,可能涉及:
- 《刑法》偽造文書罪
- 《戶籍法》違反登記規定
- 民事上造成協議無效或可被撤銷
一旦遭追究,不僅離婚程序會被推翻,簽名者與當事人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千萬不要以為「找人簽一簽就好」,法律後果比想像中嚴重。
總結
「離婚協議書證人」不是形式,也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而是整份協議是否有效的關鍵。找對證人、在場確認離婚真意、完整填寫資訊,才能讓離婚協議順利完成,也避免後續糾紛。
離婚協議書證人常見問題
Q1:離婚協議書證人需要兩位嗎?可以只找一位?
依《民法》第 1049 條規定,協議離婚必須有「兩位以上」證人,因此不能只有一位。只有一位證人視為程序不合法,戶政機關也可能拒絕受理。
Q2:證人要到戶政事務所嗎?
不需要。證人只需在協議書上簽名即可,不必到場登記。離婚登記是由夫妻兩人向戶政機關提出即可。
Q3:離婚證人可以收紅包嗎?
法律沒有禁止,但若收費過高、或有固定收費模式,就可能落入「職業離婚證人」的灰色地帶,需注意風險。若擔心合法性,建議找律師或親友較安全。
Q4:沒證人也離婚登記成功?還算有效嗎?
若戶政機關誤收、後續被發現證人不符規定,法律上仍可能被認定程序瑕疵,甚至使離婚無效。因此務必依規定找合格證人,避免日後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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