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土地法34-1的優先承買權? 

常聽過優先承買權。法律上的優先承買權,有很多種。先介紹土地法34-1的優先承買權。 

優先承買權的「目的」是為了「簡化共有」關係。當一個共有人想要出賣自己的持分時,其他共有人可以以相同的價格和條件來買下該持分,避免外人加入而增加共有關係的複雜度。 

如果你想要出售你的持分,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調取謄本資料,然後以書面通知其他所有共有人:出賣意願、價格、期限等重要事項。 

其他所有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15日內必須以書面回覆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若無回覆則視為放棄。 

若無任何其他所有共有人表示行使優先承買權者,則可自由與第三者成立契約並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