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寫在前頭,不要做代筆遺囑!
因為遺囑涉及人過世之後財產的得喪變更,遺囑是法律行為中的「要式行為」,亦即,符合民法規定的格式,才會有效。於代筆遺囑,民法設有嚴密規範。
因為依民法規定,立遺囑人需要口述遺囑的要旨,由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1194條);法院有鑑於遺囑相關爭議越來越多,進一步在審判實務中確認見證人是否全程在場在旁、清楚了解知悉遺囑內容、立遺囑人神智清明等,都影響遺囑的效力。
因此可知,任何一個環節出狀況,都可能影響身後事規劃。更何況,糾紛發生之後上了法院,見證人是否還記得在場情形?既然都規劃撰寫遺囑了,建議不要選擇形式要求比較多的代筆遺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