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的基準日可以操控?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基準日可以操控嗎? 

這問題太簡單(粗暴?)了,不可能用一篇文章的篇幅回答,如果請教專業,也必須為你/妳量身訂做最符合利益的策略。 

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是假設雙方對於婚姻中累積財產的貢獻同樣多,為保障在婚姻中經濟較為弱勢一方,因此計算誰的婚後財產較多,較多的一方要分配給他方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這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法律立意。 

實務上常見夫妻在法庭開戰,太太主張先生有外遇而訴請離婚,但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將其中一項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撤回【第一個訴訟案件】;後來法院判決離婚,但前妻(已離婚,所以稱作前妻)心有不甘,又向前夫訴請剩餘財產分配【第二個訴訟案件】,請問要以第一個訴訟案件的起訴日?或是第二個訴訟案件的起訴日?為基準日呢? 

這時你腦袋中應該會浮現…第一個訴訟到第二個訴訟所累積的財產是多或少?這段時間如果夫妻還同住一屋簷一起養小孩,對於剩餘財產分配有無影響?這些都是值得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