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長期爭吵或冷淡,疏遠彼此,已經無法再維繫婚姻,許多人都會找網路上打著廣告的離婚證人,或是親朋好友,請他們在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欄位簽名。
但「風險」巨大。
為什麼叫離婚證人?
顧名思義,就是要親自見聞雙方有離婚的真意。如果「沒有」向雙方確認有離婚的真意,則離婚無效,婚姻又會再次回復,這實在是很恐怖的事情。如果其中一方離婚後又再婚,那麼會影響再婚效力嗎?
這都是一髮動全身的問題,可想而知,如果找到「不對的」證人,後患無窮,衍生後續訴訟。
舉例而言,先生找婆婆當離婚證人,太太找岳母當離婚證人,結果後來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先生要支付太太贍養費)有爭執,婆婆到法庭作證說:她「沒有」跟太太這邊確認是不是要離婚,結果被法院判定離婚證人沒有親自見聞及確認夫妻雙方有離婚的真意,被認定離婚無效,贍養費約定從而無效。
可見離婚證人最好找專業的來做,避免遭認定離婚無效…錢也拿不回!


